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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涛律師專業解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之第十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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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1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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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涛律師專業解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之第十七条、第...
编者案
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扶植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合用法令問题的诠释(二)》正式施行,与2005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扶植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合用法令問题的诠释》比拟堪称是“十年磨一剑”。《扶植工程司法诠释(二)》就扶植工程施工合同效劳、扶植工程价款结算和現实施工人权力庇护等問题作了划定,對司法实践中呈現的新問题同一裁判概念、规范修建市场的运行成长、庇护各种主體正當权柄等将阐扬首要的感化。
鉴于此,律新社将特邀上海市建纬状師事件所合股人雷涛状師對《扶植工程司法诠释(二)》举行專業、周全、深度的解析,雷涛状師一向專注于扶植工程房地產法令辦事范畴的实务钻研,并介入了《扶植工程司法诠释(二)(收罗定见稿)》修訂课题组的修訂事情等。
自2月18日起,律新社已刊發雷涛状師對法条原文的一至十六条举行專業深度解读(文末附雷涛状師對法条原文前十六条解读链接),引發不少專業人士的存眷和转發。今天继续為大師解读的是法条原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一块儿来看看。
法条原文
第十七条
与發包人訂立扶植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划定哀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賣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撑。
亮点提醒
明白了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力行使主體,即与發包人訂立扶植工程施工合同瓜葛的承包人,本条的重点要素是:(1)必需是訂立扶植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勘查設計等合同;(2)必需是与發包人訂立合同的承包人,不是分包人等。
深度解析
按照《合同法》第286条划定:“發包人未依照商定付出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密告包人在公道刻日内付出价款。發包人過期不付出的,除依照扶植工程的性子不宜折价、拍賣的之外,承包人可以与發包人协定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賣。扶植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賣的价款优先受偿。”换言之,扶植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按照《合同法》、《修建法》等划定,扶植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包含勘测人、設計人、施工人,此中施工人又细分為总包人、分包人和現实施工人等,那末是不是所有主體都能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本条的文字表述看,本条明白了仅仅是与發包人訂立扶植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就该問题的裁判概念其实不一致,各地法院出台的引导定见也不同一,特别是現实施工人是不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争议問题。
本诠释出台後,最高院王毓莹、陈亚法官在《<關于审理扶植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合用法令問题的诠释(二)>逐条解读》一文對该条目的解读:“本条划定了承包人享有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時也排除其他主體可以或许哀求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条严酷遵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合同相對于性原则,划定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現实施工人和發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瓜葛,對發包人其实不固然享有工程价款哀求权,也就没有来由付与其以工程价款為权力根本的优先受偿权。别的,转包、违法分包均被法令明白制止,若是再付与現实施工人以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可能對扶植工程市场秩序發生负面导向感化。故享有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體只有与發包人訂立扶植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含勘测人、設計人、現实施工人和次承包人(笔者注:還没有法令明文對“次承包人”作出划定,有待进一步探究)和正當的分包人。”
笔者認為,该問题仍将存有争议,值得再进一步的探究。
疑問点钻研
1、未竣工或未经完工验收的扶植工程,承包人是不是享有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实践中,经常呈現發承包两邊在工程未竣工或未经完工验收時就消除施工合同或诉讼到法院的环境,此种环境下承包人仍然應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由于:
起首
《合同法》第286条的划定,是法令付与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从合同律例定的条则表述阐發,没有请求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价款须以工程竣工并经完工验收為先决前提;
其次
扶植工程未竣工或未完工验收其实不代表工程款债权不存在,承包人享有對發包人的已竣工程款债权,就理當享有對扶植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最後
未竣工程也好,未经完工验收也好,承包人已将人力、质料等物化到扶植工程當中,此時庇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合适优先受偿权轨制設立初志的,應予支撑。
案例索引
一、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87号
该案裁决中,最高院認為:關于原告是不是對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問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發包人未依照商定付出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密告包人在公道刻日内付出价款。發包人過期不付出的,除依照扶植工程的性子不宜折价、拍賣的之外,承包人可以与發包人协定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賣。扶植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賣的价款优先受偿”之划定,承包人就扶植工程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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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付發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發包報酬業主方A公司,承包人即违法转包報酬B公司,現实施工報酬C,C作為現实施工人應向發包人A公司主意优先受偿权,但C并未告状發包人永丰公司,其向违法转包人即案涉工程的承包人B公司主意优先受偿权,無究竟根据与法令根据,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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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十八条
装潢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哀求装潢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潢装修工程折价或拍賣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撑,但装潢装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该修建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亮点提醒
重申了装潢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就该装潢装修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深度解析
装潢装修工程是在已制作的修建物的根本长进行的一种二次加工、修葺的扶植勾當,故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理當限于因装潢装修而使该修建物增长的价值范畴以内。那末若何肯定因装潢装修所增长的价值在全部修建物折价或拍賣後所對應的部門?实践中,若两邊當事人于装潢装修工程合同中有明白商定,则依照商定处置;如若没有,则可以借助司法判定予以确認,亦或是两邊當事人在大要估算出因装潢装修工程给全部修建物所增长的价值数额後自行协商解决。
2、装潢装修工程的發包人應為该修建物的所有权人
装潢装修工程老是从属于已完成或是根基完成的修建物主體工程之上,且只有与其凭借的修建物一块儿利用才能表現价值。客觀而言,装潢装修工程不克不及零丁折价或拍賣,乃至在某些环境下因修建物功效的扭转,装潢装修部門也需随之產生變動,从而增长一些不需要的付出。
是以,只有装潢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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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發包報酬该修建物的所有权人,才能使承包人具有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資历。正如最高院王毓莹、陈亚法官在《<關于审理扶植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合用法令問题的诠释(二)>逐条解读》一文中所述:“若是發包人不是该修建物的所有权人,阐明修建物所有权人不是欠付工程款的债务人,不成能经由過程對该修建物举行折价或拍賣来了偿债务,故此時不克不及認定承包人對装潢装修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除此以外,即使發包人不是修建物的所有权人,也理當是對该修建物依法享有处罚权的人,如许才能對修建物举行折价或拍賣,承包人方可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對付以租赁、联营等方法現实占据和利用修建物的非所有权人,只有在征得修建物所有权人赞成担保的条件下,装潢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材享有就该装潢装修工程折价或拍賣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疑問点钻研
装潢装修工程按照現实环境可分為家庭居室装潢装修和工業装潢装修。對付家庭居室装潢装修工程而言,其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方面,按照現行《修建法》的划定,家庭居室装潢装修勾當不属于《修建法》的调解范畴,其應合用《合同法》中有關承揽合同的划定,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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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有關扶植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的裁判定见中有所明白。另外一方面,認定家庭居室的装潢装修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合适最高院相干司法诠释和司法政策的精力。
案例索引
该案裁决中,江苏省高院認為,關于B栋内售楼处和辦公楼的装潢装修工程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装修装潢工程款是不是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划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划定,装修装潢工程属于扶植工程,可以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關于优先受偿权的划定,但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修建物因装潢装修而增长价值的范畴以内优先受偿。故A公司對B栋内售楼处和辦公楼的装潢装修工程款,只能在修建物装潢装修部門的拍賣或折价款中优先受偿。
法条原文
第十九条
扶植工程质量及格,承包人哀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賣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撑。
亮点提醒
明白了扶植工程质量及格是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前提。
深度解析
現行法令律例對付扶植工程质量及格的划定较為笼统,经由過程對《修建法》、《扶植工程质量辦理条例》等触及扶植工程质量及格的条则举行总结可以得出:扶植工程质量及格,是對已完工或未完工的工程,经相干部分组织验收、相干機構举行工程质量检测後作出的合适國度修建工程质量尺度结论的究竟。在此进程中,必要有勘测、設計、施工、扶植等单元的介入,必要有完备的技能经济資料和经签訂的工程保修书,必要具有國度划定的其他完工前提,更必要合适划定的修建工程质量尺度。扶植工程只有在经完工验收及格後方可交付利用。
對付已完工验收的扶植工程,其质量問题并没有较大争议,那末對付已竣工但未经完工验收的扶植工程的质量問题有争议時理當若何解决?司法实务中凡是借助司法判定和司法推定的方法予以处置:(1)司法判定。《民事诉讼法》第76条划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究竟的專門性問题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定。當事人申请判定的,由两邊當事人协商肯定具有資历的判定人;协商不可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请判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题認為必要判定的,理當拜托具有資历的判定人举行判定。”由此可知,對付扶植工程质量有争议時,可以追求司法判定的路子予以接济。(2)司法推定。《扶植工程司法诠释(一)》第13条及《修建法》划定扶植工程未经完工验收,發包人私行利用,可推定為發包人對扶植工程的质量予以承認并志愿承當响應质量责任。司法推定的合用仅限于發包人私行利用的部門,但如果發包人可以或许举證證实推定的究竟不准确,则法院對付推定的究竟可不予認定。
疑問点钻研
在合同無效的条件下,扶植工程质量虽到達法定及格尺度但未到達當事人商定的特别尺度時,承包人是不是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务中,承包人与發包人在签定扶植工程施工合同時,可能會對扶植工程的质量尺度作出或高或低的商定,對此,理當以扶植工程质量及格的法定尺度作為承包人是不是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根据。来由以下:
一方面
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轨制的設置目标在于解决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的問题,从而保护修建工人的保存权柄。當扶植工程质量到達法定尺度,即@國%9Fg95%度對扶%4Q62w%植@工程举行完工验收的尺度,即可交付利用,這也象征着工程质量不存在风险不特定人民大众的人身、财富平安长处等隐患。既然如斯,在合同無效且發包人未定期付出工程款的条件下,承包人可以依法行使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以保护本身正當权柄。但如果以合同商定的特别尺度為准,太低不克不及保障工程质量平安,太高则存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轨制的立法目标难以实現的环境。
另外一方面
鉴于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為法定权力,且工程质量問题為國度强迫性请求,故當事人不克不及以合同商定的情势解除工程质量法定尺度的合用。
综上所述
當事人對工程质量尺度的特别商定不影响承包人具有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資历。對付承包人就工程质量未到達合同商定的尺度而给發包人造成丧失的环境,發包人可以依法请求承包人承當响應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762号
该案裁决中,最高院認為《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划定:“合同消除後,還没有实行的,终止实行;已实行的,按照实行环境和合同性子,當事人可以请求恢回复复兴状、采纳其他解救辦法,并有官僚求补偿丧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扶植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合用法令問题的诠释》第十条划定:“扶植工程施工合同消除後,已完成的扶植工程质量及格的,發包人理當依照商定付出响應的工程价款;已完成的扶植工程质量分歧格的,参照本诠释第三条划定处置。本案中,因A公司未能依照合同商定付出工程款致使B扶植团體行使合同消除权,按照上述划定B扶植团體作為承包方有权就已完成的扶植工程哀求付出工程款。
關于B扶植团體對其承建的工程是不是享有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問题。《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划定:“發包人未依照商定付出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密告包人在公道刻日内付出价款。發包人過期不付出的,除依照扶植工程的性子不宜折价、拍賣的之外,承包人可以与發包人协定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賣。扶植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賣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問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划定:“扶植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刻日為六個月,自扶植工程完工之日或扶植工程合同商定的完工之日起计较。”按照该条划定,扶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刻日及起算点以現实或商定的完工日起算,而非以工程是不是現实完工作為优先受偿权的组成要件或条件前提。
本案中,因A公司作為發包人過期付出工程款,是以一审讯令B扶植团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畴内就扶植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备究竟根据和法令根据,本院予以保持。A公司關于案涉工程并未完工,B扶植团體缺少行使优先权的条件前提的上诉来由并没有响應的法令根据,本院不予支撑。
本文中,雷涛状師重要對法条原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举行專業深度解读,更多解读,敬请存眷律新社来日诰日報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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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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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纬状師事件所合股人、状師,结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專業。自执業以来,一向專注于供给修建工程、房地產范畴的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法令辦事,曾介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扶植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問题的诠释(二)(收罗定见稿)》修訂课题组的修訂事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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